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执行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9-06    资料来源:陕西民政    责任编辑:张园

陕民发〔2016〕6号

各设区市民政局、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、韩城市民政局,神木、府谷县民政局:

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,民政部印发了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,现就贯彻执行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,营造良好环境

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。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(镇)人民政府应当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。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工作,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列入议事日程,加强宣传工作力度。要从办公场所、人员配备、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。提供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,并设立候登大厅、结婚登记区、离婚登记室、档案室、婚姻家庭辅导室、结婚颁证厅,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。配备复印机、传真机、扫描仪、证件及纸张打印机、计算机、身份证阅读器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。要重视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,参照《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》,根据辖区人口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,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,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。要重视婚姻登记员身心健康,适时组织婚姻登记员参加心理疏导培训,提高婚姻登记员心理素质,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。

各地要积极创建国家3A、4A、5A级婚姻登记机关,营造宽敞、庄严、整洁、温馨、和谐的登记环境,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优质、高效、周到的登记服务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,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,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一对一的法律咨询、情感辅导、心理疏导、纠纷处理、婚前教育等服务,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。婚姻登记处要积极开展结婚颁证服务,为需要颁证服务的当事人举行免费颁证仪式颁发结婚证,让结婚当事人在温馨、喜庆的颁证厅中知悉有关夫妻的权利和义务,及婚姻家庭所赋予的责任和担当,摒弃铺张浪费的婚礼旧俗,弘扬文明节俭的新婚风尚。

二、坚持政务公开,强化社会监督

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,以下内容要在民政网站、登记机关公开展示:

1、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;

2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、义务;

3、结婚登记、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;

4、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;

5、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;

6、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;

7、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、编号;

8、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,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,应当同时公布,巡回登记的,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;

9、监督电话。

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咨询电话并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,方便群众咨询。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,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办公。同时要设立公告栏、意见箱,及时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,接受社会监督。要对已经公开展示的内容进行检查,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及时进行更新,并严格按照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执行。

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影楼、婚庆服务、医疗等机构场所内,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,杜绝搭车收费、乱收费等现象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

三、开展业务培训,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

婚姻登记员应当持证上岗。省厅将集中组织新任婚姻登记员培训